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2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永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阳社区管仲大道北段西侧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MTNG11H。
法定代表人:路建山。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新城.壹号新城新天地商住楼C幢1单元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07581。
法定代表人:谢超群。
被执行人:谢超群,男,1964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颍上县永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超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22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超群银行存款7994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