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颍上县永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2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永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阳社区管仲大道北段西侧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MTNG11H。
法定代表人:路建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新城.壹号新城新天地商住楼C幢1单元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07581。
法定代表人:谢超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超群,男,1964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永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超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99488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永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超群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226执2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翔宇
书 记 员  王保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