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5153号
原告:**愉,女,194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北京***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3号楼2048-10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住建新恒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许京海。
原告**愉与被告***、**,第三人北京***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建新恒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