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1月03出生,汉族,住府谷镇。
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