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6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1月03出生,汉族,住府谷镇。

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晓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建材租赁费6945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3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1187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也未到庭说明情况。

2.本院分别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且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内无大额存款。

3.本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人申请将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张春林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