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2民初976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2元,收取计0元。
审 判 员 袁建雯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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