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饶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系饶阳县飞皇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饶民三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仍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