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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42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0093161673。 法定代表人:周轶,院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7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1800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措施(限制高消费等)。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4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