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执42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75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周咏梅,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60万元及利息等。后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作出(2018)渝0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6)渝01执424-1号执行裁定及(2016)渝01执4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房屋(××房地证××字××)、××了被××人××××××××街道××房屋(××房地证××字××)、××了被××人××北部新区××号房屋(113房地证2011字第××号)。经查,前述房屋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该院已书面同意由本院对前述房屋进行司法处置。
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委托重庆中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评估,评估价分别为6462300元、6137000元、24296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委托网络司法拍卖。
竞买人***以2619600元最高价拍得被执行人周咏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新区××号房屋,本院将前述房屋以拍卖成交价过户予买受人***。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房屋、××房屋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标。本院在第一次拍卖底价基础上下浮20%,即分别以5169840元、4909600元为底价委托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但拍卖流标。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房屋按第二次拍卖流标价以物抵债。
执行中,本院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周咏***存款20007.52元。上述周咏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新区××号房屋拍卖款2619600元及银行存款20007.52元,扣除被执行人过户应缴税费26196元,拍卖辅助服务费85465.22元,收取本案执行费84830元后,划付申请执行人***2443116.3元。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号房屋以5169840元的价格,B幢2-13号房屋以4909600元的价格,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后,抵偿相应债务。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地产、银行存款外,无其他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执4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