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58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29号,组织结构代码7958910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75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太和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569901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同元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64号龙景花园B幢2-8,组织机构代码67339660-1。 法定代表人:周咏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咏梅。 关于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元新商贸有限公司、***、周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元新商贸有限公司、***、周咏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50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周咏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空港大道××号金易·上品源5、6幢裙房幢1-23号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07)字第36021号,建筑面积213.97平方米,委托司法评估、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流标,第三次拍卖流标价313256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前述房屋以第三次拍卖流标价3132560元以物抵债给其所有。本院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宝××号宝圣花园(堤岸**)1幢1-11号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05)字第25643号,建筑面积50.11平方米,委托司法评估、拍卖,2016年3月16日,经重庆恒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屋由竞买人***(身份证号:)以704520元的价格成交,需扣除过户税费90303.84元。本案收取执行费74970元后,本院将前述拍卖款及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共计1596091.25元划至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共计执行到位4728651.25元。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地产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涛 执行员 李 红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