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周咏梅艾小龙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1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之妻),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艾小龙、***、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均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9.02302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本案借款抵押物——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北部新区房屋一套评估后进行了公开网拍并以最高价441.841万元成交。本院已裁定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买受人冯于,案款亦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拍卖佣金及过户税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另查明,因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外欠巨额债务,涉案众多,其财产均已被多家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及处置。本案抵押财产经处置后,经“总对总”系统查询及“四查”并穷尽执行措施,三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抵押财产经处置后,鉴于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
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执字第1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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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