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2民初836号
原告:潼南县通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注册号500223200032325。
投资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注册号50011200000959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潼南县通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潼南县通丰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潼南县通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