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执异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8686993-3。
法定代表人:许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0093175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以(2016)渝01执424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睿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蜀瀚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执行中,申请人***以其已受让原申请执行人星睿小贷公司的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26日,星睿小贷公司(甲方:出让方)与***(乙方: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于2017年10月28日在《重庆商报》A04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通知了各债务人及担保人该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星睿小贷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以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了告知,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2016)*01执4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