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8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靖江市靖城镇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