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3250号
原告: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荣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泉州索爱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特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索爱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海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 煜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