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0820E,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姚荣郎。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刘琳,女,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丁敏,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琳、丁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恢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 飞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