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毅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290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0820E,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00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毅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RJ0L7XY,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毅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81元减半收取6040.5元、保全费46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