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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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802号
原告:**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大方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GT3ED70。
经营者:李永川,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红心镇李山村李山郢队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冶山路468号(万成大厦)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013016。
法定代表人:柯志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谢芸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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