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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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3606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柠,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冶山路468号(万成大厦)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013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于2022年8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