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01民初193号
原告:***,男,1947年6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格尔木市水利局退休职工,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栋,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格尔木市察尔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格尔木市。
被告:格尔木市水利工程队,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格尔木市水利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 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