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8406号
原告: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水井76号6-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9366259。
法定代表人:黄永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循(特别授权),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台湾北路33、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总经理。
原告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8元,减半收取512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家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