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866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重庆恒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江南大道265号城市今典销售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14617793。
法定代表人:邓有明,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台湾北路33号、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30373G。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高,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兰,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恒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合同相对方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恒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3.00元、21660.70元均予退回。
审判长  杨继伟
审判员  杜抗洪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