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02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艾冰野,男。
被执行人:黄金华,男。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思思,女。
被执行人:李良英,女。
被执行人:黄强,男。
本院在执行艾冰野申请执行黄金华、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黄思思、李良英、黄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川10执监25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002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晓阳
审判员 罗 忠
审判员 李德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书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