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002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艾冰野
被执行人:黄金华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思思
被执行人:李良英
被执行人:黄强
本院在执行艾冰野与黄金华、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黄思思、李良英、黄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在处置中,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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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德霖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