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某某、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某某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良英。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金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良英、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黄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002执恢1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良英、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黄金华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曾 莉
审判员 李德霖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