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83执恢358号
申请执行人:唐南芳,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隆昌市石碾镇。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新华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英,执行董事。
担保人:黄金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
担保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新华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唐南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公证处(2014)隆证字第7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支付其借款400万元的利息576781.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7942.54元,合计864724.49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担保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担保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富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耿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