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贺斌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文
被执行人: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英
被执行人:黄金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李良英,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关于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黄金华、李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相关房产进行了查封,但短期内不宜处置,现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望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