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25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
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
法定代表人:李开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
法定代表人:卓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
法定代表人:黄金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良英,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黄强,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黄思思,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良英、黄强、黄思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利息74025元。
本院受理后查明,因被执行人涉及他案,财产现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处置中,特委托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院(2017)川10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现本院已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且该院已立案受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025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举 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