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011执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女,***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男,***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9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川1011执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