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01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南段***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隆昌县大西街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女,***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内江资中县民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现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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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何刚
审判员*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