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2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089180555,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佛心桥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6MR85W,住所地江阴市珠江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金海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2)苏0281民初116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83646.94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3)苏0281执1651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恒泽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现已将恒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恒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现已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吉 祥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