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241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089180555,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佛心桥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230R6XE,住所地江阴市文化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2)苏0281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江***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270000元、利息9444.82元。因江***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戈 栋 审 判 员  程 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