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4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J。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3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380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西小区盛新路80号三楼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4353966E。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谷**,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和平,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何蜜,女,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潘丽娟,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谷**、***、***、*和平、何蜜、**、***、潘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本院(2017)浙0304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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