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财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西小区盛新路80号三楼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穗新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作出(2017)浙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并在保全执行中冻结被申请人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20×××86账户内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的土地使用权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经济合作社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20×××8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经济合作社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5)第3-0040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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