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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1198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1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1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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