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301C房,组织机构代码23112125-6。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22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40元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106执1144号,该案于2017年8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20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案外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案外人提出其与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有关结算事宜因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出具生效判决前,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并不必然具备到期债权,暂时不能履行。
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李 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