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59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O25房,组织机构代码23112125-6。
法定代表人:梁伙强。
关于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2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9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2017年7月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粤A×××××的小型车辆,除此,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案外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工程款及质保金20万元。同年7月25日,该局向本院提交《异议书》和《关于请求延期支付到期债务及明确履行顺序的函》,表示,经其核算,截止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在该局尚余未支付工程结算款及质保金154153.60元,但该局仍在进行相关审计,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金额已最终审计结算为准。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已查控的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现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5999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李 林
执行员 吴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雪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