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7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姜喜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672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向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95590元及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5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支付货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45590元及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50000元);二、若***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还需向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628元,由***负担(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法律文书生效后,***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6月21日、7月8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3.经查,申请人提供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南路西侧南五里铺村绿宸万华城C1-2-105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672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东岳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