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执四字第962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姜喜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六小区商业楼1-201。
法定代表人***。
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方沈富(北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