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仁达国际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仁达国际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京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3)杨民二(商)初字第71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杨民二(商)初字第71号
  原告北京仁达国际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生。
  委托代理人奚向军,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非。
  委托代理人严寒,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仁达国际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汪钧铭独任审判。审理中,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裁定,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8日、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由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仁达国际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背投式大屏幕系统设备和工程服务,后又提供系统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因被告拖欠合同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8,867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158,867元(原告原诉讼请求为158,847元,后予变更)。
  原告为证明其所诉,提供了下列证据:1、《天津港综合业务楼背投式大屏幕系统工程合同书》;2、《购销合同》;3、2001年12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非出具的信函。
  被告上海京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对欠原告158,867元无异议,愿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1998年8月8日、1999年5月11日签订《天津港综合业务楼背投式大屏幕系统工程合同书》和《购销合同》。双方就原告向被告提供背投式大屏幕系统设备和工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2001年12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非向原告出具信函,表示尚有158,867元货款未给付原告,同时表示愿意分期偿还。因被告未兑现承诺,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8,867元,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负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京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仁达国际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8,867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7元,应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汪钧铭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学兵

  审  判  员 张 弘
  书  记  员 武 樱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