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民初2915号
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历城区华山镇前张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俊仁,男。
被告:神华(福州)罗源湾港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下宫乡滨海新区华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贾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华(福州)罗源湾港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计1324元,由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质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文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