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9725530L),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42550941K),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杨,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10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三亚***旅业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243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624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承担执行费836元,以上共计63267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琼0271执8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东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羡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