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利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利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9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70号
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城区华山镇前张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利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去海滨南路-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利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