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如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4532号
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如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0611981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如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如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原告山东宏易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宫丽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