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瑞丽景成医院有限公司、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31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瑞丽景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丽市卯喊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鸿,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双城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瑞丽景成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丽市人民法院(2021)云3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瑞丽市人民法院(2021)云3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瑞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瑞丽景成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