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901民初2716号
原告:云南**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8868号双城际商务中心C座9楼909-9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823143T。
法定代表人:谢文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邹芝芝,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人民路2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8167586XL。
法定代表人:杨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敏,女,1995年3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月,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论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芝芝,被告论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苍山小院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7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苍山小院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以90000元的合同总价款委托原告对被告“大理论坛苍山国际度假村大理的院子中区苍山小院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进行设计。款项分两期付清,原告完成工作后,经被告认可,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提供纸质版施工图纸45日内支付63000元,污水处理站经大理环保局验收合格后45天内完成第二次付款27000元(在纸质版施工设计图提供后24个月内不管大理环保局是否验收均视为验收合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63000元,原告也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尾款27000元,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苍山小院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及时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剩余款项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出于无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论坛公司辩称,一、涉案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的解除条件,且我司无需支付款项及承担任何诉讼费、保函、保全费等;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第七条约定,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全部支付。若设计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设计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履约完毕,亦或证明我司验收无误,就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我司返还双倍定金。2、原告未按约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根据第七条约定,应以实际交付时间计算,并按应收设计费千分之二依次扣减设计费,显然,本案中存在可能需要原告退还设计费的情形。更何况,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人应提供发票函件,否则我司有权依约拒付。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我司未履行应支付的义务,且原告未进行催告,不符合法定解除事由,更何况,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从合同约定时限计算,原告解除权灭失,无权解除。4、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若最终法院认定解除,依法我司不应支付剩余款项,更何况,原已付63000元是否应退还尚不可确认,原告的主张又无任何证据及客观事实确认;其次,原告能证明已经完全履约的情况下,也应自行申请评估鉴定,就已经履行部分确定金额,我司予以补偿。更何况,设计人应遵守国家相关规范限制,若合同被认定解除,且我司需承担付款责任,则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排除了设计人依法依约应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内承担的相应责任。5、涉案合同未约定诉讼费、保函、保全费需由我司承担,且保函、保全费为非必要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原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辩称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苍山小院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90000元的合同总价款委托原告对被告“大理论坛苍山国际度假村大理的小院子中区苍山小院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进行设计。原告应于2019年3月30日向被告提交设计图纸。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为:纸质版施工图纸提供后45日内支付63000元,污水处理站经大理环保局验收合格后45天内完成第二次付款27000元(在纸质版施工设计图提供后24个月内不管大理环保局是否验收均视为验收合格)。原告未按约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根据第七条约定,应以实际交付时间计算,并按应收设计费千分之二依次扣减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交付设计图纸,后被告支付了原告设计费用63000元,并要求原告对图纸进行修改,2020年10月31日,原告将修改后的设计图纸电子版交付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尾款27000元,现该设计方案已投入使用。原告主张的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未实际产生。原告放弃解除合同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苍山小院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该案中,原告存在未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的情形,其应支付的尾款应适当减免,双方约定原告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扣减费用明显过高,结合案情,本院酌情支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20000元。原告主张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云南**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元,由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绍彪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筱雯
书 记 员 和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