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某某。 仲裁申请人***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办字第1346号裁决书。2009年11月13日,申请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2009)办字第1346号裁决的申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