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抗49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769号民事判决,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监[2024]9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