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抗49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769号民事判决,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监[2024]9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