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3137号
原告:上海谷勤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余山镇九庙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85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谷勤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谷勤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上海谷勤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