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地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2民初667号 原告榆林地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村黄河畔。 法定代表人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榆林地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线上查询并保全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等价值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线上查询并保全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等价值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